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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1 閱讀次數: 5147
日前,教育部、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人社部、國稅總局等部門聯合印發《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辦法通過明確職業學校校企合作的目標原則、實施主體、合作形式、促進措施和監督檢查等,建立起校企合作的基本制度框架。
《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包括總則、合作形式、促進措施、監督檢查和附則等5章,共34條。
辦法規定了校企合作組織形式、主體資質、合作形式、各方權責、協議內容、過程管理等內容,明確了職業學校和企業可以結合實際在人才培養、技術創新、就業創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方面,開展7種形式合作,提出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購買服務、落實財稅用地、職業教育集團以及支持產教融合型企業試點、促進教師和企業人員雙向流動、保護學生權益、建設服務體系等具體措施,規定了教育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和違法行為的懲處機制等內容。
辦法明確提出,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舉辦或者參與舉辦職業學校,設置學生實習、學徒培養、教師實踐崗位。
辦法同時規定,職業學校應當將參與校企合作作為教師業績考核的內容,具有相關企業或生產經營管理一線工作經歷的專業教師在評聘和晉升職務(職稱)、評優表彰等方面,同等條件下優先對待。職業學校及教師、學生擁有知識產權的技術開發、產品設計等成果,可依法依規在企業作價入股。職業學校和企業對合作開發的專利及產品,根據雙方協議,享有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權。
鏈接:《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